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信息管理学院文件
院字〔2021〕17号
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信息管理学院
学术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学术管理,增强学术民主、专家治学、科学决策,提高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水平,构建以学术为中心的评价机制,根据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章程(修订)》(校发[2016]13号)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郑州航院信息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)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,统筹行使学科建设、学术评价、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审议、评定和咨询等职权。院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,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。
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宗旨是:发扬学术民主,倡导学术规范,科学评价学术水平,促进学院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。
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:遵循学术规律,尊重学术自由、学术平等,鼓励学术创新,促进学术发展,提高学术质量;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地履行职责,保障教师、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、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,促进学院科学发展。
第二章 院学术委员会组织
第五条根据学院已有的学科专业设置规模、学科专业类型和学科专业发展方向,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。
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基本构成如下:
(一)分管教学、学科建设、科学研究的副院长,以及发展规划或学科建设管理、科学研究管理、教育教学管理、研究生管理等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人,总数应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/3;
(二)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,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/3。
(三)应有一定比例的重点学科或特色学科带头人,以及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。
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副主任委员。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,全体委员选举产生;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。
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,每一届任期5年,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学术委员会的换届。
第三章 院学术委员会职责
第八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,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:
(一)学科建设、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,以及科学研究、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;
(二)申请设置学科专业;
(三)学术机构设置方案,交叉学科、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、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;
(四)教学科研成果、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;
(五)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;
(六)学术评价、学术道德规范规则的制订及争议处理;
(七)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。
第九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,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,应当由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:
(一)学院教学、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,对外推荐教学、科学研究成果奖;
(二)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认定;
(三)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。
第十条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,应当通报院学术委员会,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:
(一)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、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;
(二)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、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;
(三)教学、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;
(四)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;
(五)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。
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,学院应当做出说明、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。
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包括:
(一)审议学院学科建设、科学研究工作规划和重大学术交流计划,为学院的有关决策提供依据;
(二)提供与学科建设、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相关政策的建议与咨询;
(三)指导、评估、检查学科建设、科研机构、研究基地的建设;
(四)评审院内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,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推荐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。其中,对于推荐评审厅级及以下的科研项目和成果,可以聘请专家(学术委员会专家为主)进行;
(五)评审院内学科带头人、学术带头人、学术骨干、学术团队及其业绩,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推荐优秀学术人才和学术团队;
(六)评审、推荐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,参与对研究生培养的质量进行评估;
(七)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仲裁,并提出处理意见;
(八)评议重大学术活动的计划,包括评议由学校或学院资助出国(境)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国际合作科学研究项目的有关事宜;
(九)接受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方面工作。
第四章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
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忠诚教育事业,富有事业心和责任感,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;
(二)遵纪守法、学风端正、治学严谨、师德高尚、公道正派;
(三)学术造诣高,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;
(四)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,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,能够正常履行职责。
第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、信息等;
(二)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;
(三)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、独立地发表意见,讨论、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;
(四)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、实施监督;
(五)有关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遵守学术规范、恪守学术道德;
(二)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,坚守学术专业判断,公正履行职责;
(三)勤勉尽职,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;
(四)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,并对下列事项遵守保密纪律:
(一)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对个人、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;
(二)学院的科技秘密、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;
(三)院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。
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,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,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:
(一)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;
(二)因身体、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;
(三)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;
(四)有违法、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;
(五)违反保密规定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。
第五章 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
第十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,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应有不少于委员人数的2/3出席方可有效。根据工作需要,经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,或者1/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,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,商讨、咨询相关事项。
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。必要时,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。
第十九条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于计划讨论的议题,应事先广泛征求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意见,确定后的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委员。
会议上如有临时提议,应得到与会1/3委员以上的同意,可以临时增加议题。
第二十条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凡需要委员表决的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/3以上同意,方可通过。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,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;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,采取实名投票方式。
第二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,并设置异议期。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,经1/3以上委员同意,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。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。
第二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对于涉及学院和教师个人重大经济利益、学风道德等评议事项的议题,可以邀请纪检、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列席督导。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,设立旁听席,允许相关学院或学校职能部门、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。
第二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、审议、评定与本人、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,或有利益关联的,相关委员应当回避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学院保障学术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的各项条件。
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,自学院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信息管理学院
2021年12月18日
信息管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12月18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