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和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(修订)》第二十四条第1、2款,即“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学校可予退学处理:1.在学习年限(含休学、保留学籍)内,未完成学业的;2.休学、保留学籍期满,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”的规定,经学校研究,决定对娄米米等3人进行退学处理。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和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(修订)》第二十四条第1款,即“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学校可予退学处理:1.在学习年限(含休学、保留学籍)内,未完成学业的”的规定,经学校研究,决定对芦云帆等3人进行退学处理。因无法与上述学生取得联系,现将上述退学决定书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:2023年8月3日-2023年8月11日(不含周六周日),公示期满视为送达。如有异议,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,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,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学校不再受理相关申诉。以下是上述6名同学的退学决定书扫描件。